9.3 现场监测


9.3.1 现场监测是指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对岩土体性状、周边环境、相邻建筑、地下管线设施所引起的变化应进行的现场观测工作,并视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基坑工程监测、沉桩施工监测、地下水长期观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
9.3.2 现场监测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工程性质、施工场地条件与周围环境受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高层建筑施工遇下列情况时应布置现场监测:
1 基坑开挖施工引起周边土体位移、坑底土隆起危及支挡结构、相邻建筑和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时;
2 地基加固或打入桩施工时,可能危及相邻建筑和地下管线,并对周围环境有影响时;
3 当地下水位的升降影响岩土的稳定时;当地下水上升对构筑物产生浮托力或对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的防潮、防水产生较大影响时;
4 需监测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沉降变化情况时。
9.3.3 现场监测前应进行踏勘、编制工作纲要、设置监测点和基准点、测定初始值、确定报警值。
9.3.4 基坑施工前应对周围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裂缝开展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做详细记录,或拍照、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资料。
9.3.5 各类仪器设备在埋设安装前均应进行重复标定。各种测量仪器除精度需满足设计要求外,应定期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校正,并出具合格证。
9.3.6 现场监测的结果应认真分析整理、仔细校核,及时提交当日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指标时,应及时签发报警通知。必要时,应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施工建议和预防措施。
9.3.7 基坑工程监测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应根据工程情况、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选择部分或全部进行:
1 支挡结构的内力、变形和整体稳定性。
2 基坑内外土体和邻近地下管线的水平、竖向位移、邻近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当基坑开挖较深,面积较大时,宜进行基坑卸荷回弹观测。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孔隙水压力的变化。
4 有无渗漏、冒水、管涌、冲刷等现象发生。
9.3.8 沉桩施工监测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应根据工程情况、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选择部分或全部进行:
1 在挤土桩和部分挤土桩沉桩施工影响范围内地表土和深层土体的水平、竖向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的变化情况;
2 邻近建筑物的沉降及邻近地下管线水平、竖向位移;
3 当为锤击法沉桩时;还应根据需要监测振动和噪声。
9.3.9 地下水长期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场地的观测孔宜按三角形布置,孔数不宜少于3个;
2 地下水位变化较大的地段或上层滞水或裂隙水赋存地段,均应布置观测孔;
3 在临近地表水体的地段,应观测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4 地下水受污染地段,应定期进行水质变化的观测;
5 观测期限至少应有一个水文年。
9.3.10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被观测建筑物周边的适当位置,应布置2~3个沉降观测水准基点。水准基点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其他稳定地层中。埋设位置以不受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压力的影响为准,在建筑区内,水准基点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物体形、结构形式、工程地质条件等综合考虑,一般可沿建筑物外墙周边、角点、中点每隔10~15m或每隔2~3根柱基上设一观测点。对高低层连接处、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沉降缝连接处以及荷载有明显差异处,均应布置沉降观测点。
3 沉降观测可分为二等和三等水准测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要求、基础类型、工程地质条件及预估沉降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 为取得建筑物完整的沉降资料,宜在浇筑基础时开始测量,施工期间宜每增加一层观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隔4~6个月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相对稳定为止。
5 沉降相对稳定标准可根据观测目的、要求并结合地区地基土压缩性确定,一般可采用日平均沉降速率0.01~0.02mm/d。对软土地基沉降观测时间宜持续5~8年。
6 埋设在基础底板上的初始沉降观测点应随施工逐层向上引测至地面以上。

条文说明
9.3 现场监测
9.3.1 现场监测是指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对岩土体性状、周边环境、相邻建筑、地下管线设施所引起的变化而进行的现场观测工作,并视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达到信息化施工的要求。高层建筑监测的内容有基坑工程监测、沉桩施工监测、地下水长期观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等。
9.3.2 现场监测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工程性质及周围环境的状况。本条文列出了应布置现场监测的几种情况,基于岩土工程的理论计算还不十分精确,具半经验半理论特点,为保证工程安全,监测是非常必要的,既能根据监测数据指导施工,也为岩土工程的反演计算研究提供资料。
9.3.3~9.3.5 正式监测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9.3.6 监测资料应及时整理,监测报表应及时提交有关方,以指导以后施工。当监测值达到或超过报警值时,应有醒目的标识,并及时报警。
9.3.7~9.3.9 包含了基坑监测、沉桩施工监测和地下水长期观测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时应根据需要选择监测项目。
9.3.10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符合条文规定,未尽事项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的规定执行。关于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上海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08-11的规定“半年沉降量不超过2mm,并连续出现两次”;很多城市规定沉降相对稳定标准为沉降速度小于0.01mm/d,所以对高层建筑取日平均沉降速率0.01~0.02mm/d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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